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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喪假規定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喪假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喪假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職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死亡的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料理喪事的,另外給予路程假。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二、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除了必備的主體、期限、報酬等條款外,雙方還可以約定試用期、服務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競業限制、違約金等條款。

可以納入勞動合同法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條件考量範圍的條款至少應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該條款涉及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調整;二是該合同條款屬於合同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範圍,即不屬於法律或法規對勞動合同條款進行強制干預、無協商餘地的情形。就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而言,合同雙方的名稱、住所、地址等信息屬於客觀事實,不涉及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故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約定的勞動合同條件考量範圍。而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涉及雙方權利義務,亦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故應屬於可以納入續訂勞動合同時比對勞動條件事項範圍。此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服務期、競業限制條款、違約金等條款,亦涉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因此亦屬於可以納入續訂勞動合同時的新舊合同條件比對範圍。

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有當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涉及到調整雙方權利和義務,或者某些合同條款能夠通過雙方協議進行改動,則可以進行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當中的約定條件。具體有有相關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以及服務期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