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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法》病假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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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勞動法》病假規定有哪些?

國家《勞動法》病假規定有哪些?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企業員工病假工資的基數如何確定?

計算病假工資的依據是該工人職位的正常月薪,不包括年終獎金,通勤上班的通勤津貼,工作餐津貼,住房津貼,午夜上班津貼,夏季高温津貼 ,加班費等。計算係數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一)看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的部分是否有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二)勞動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看用人單位內部關於工資支付的規章制度。

(三)如以上均沒有明確約定,則結合每月實際發放工資的情況。公司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到這裏我們也可以看出,我國國家勞動法病假規定關於病假方面還是十分詳盡的,針對生病員工也制定出人性化的規定,比如一定的病假假期,用人單位也不能在員工病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對於病假期間也規定工資照發,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