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司法解釋有哪些具體內容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一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檢查制度,這一條例的實施規範了用人單位的行為,規範了勞動市場,對一些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有了切實可行的制裁措施,小編整理了關於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司法解釋。
解釋1、逾期不付工資加付賠償金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
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解釋2、瞞報職工人數最高處3倍罰款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解釋3、女職工休產假少於90天罰單位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的;
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綜上所述,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實施對勞動市場的規範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有了更直接的法律制裁的依據,是對勞動法的一種政策補充,也是司法實踐過程中對勞動市場的一種約束,關於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司法解釋本站解讀了一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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