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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用童工勞動局監察部門查出後將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工廠用童工勞動局監察部門查出後將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我國政府部門三令五申的禁止用人單位僱傭童工及介紹童工就業,但是仍有不少人知法犯法,對僱傭童工存有僥倖心理,認為只要保密工作做得好就不會被處罰。但是實際生活中有不少用人單位僱傭童工被勞動監察部門查處,那麼工廠用童工勞動局監察部門查出後將面臨什麼樣的處罰呢?具體的處罰辦法如下文所示。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有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4、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商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5、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不要對童工僱傭存有僥倖心理,工廠用童工勞動局監察部門一經發現的話就會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輕則被罰款重則被吊銷營業執照,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除了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查處用人單位非法僱用童工外,我們在生活中有發現這一違法行為的話也可以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