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童工辭職不給辭怎麼辦
適者生存,弱者淘汰的這樣一個道理在職場當中大家都能深刻的體會到,而且這裏的弱不僅是包括工作能力弱,同樣的法律知識弱,有些公司面對這種狀況就會更加沒有原則的侵犯某些基本的權益。例如,有少部分想法特別簡單的孩子當時是以童工的身份參加了工作,但是工作了一段時間以後又不想做了,所以想要辭職,但是面臨的狀況就是童工辭職不給辭怎麼辦?
一、在我國童工辭職不給辭怎麼辦?
這裏存在一個悖論,不允許存在使用童工,那麼又怎麼會有辭職呢!但是可以通過民法通則來予以尋求救濟。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那麼該未成年人可以拿到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的量相當於平常所説的“童工工資”。
1、收集相關證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引入執法機構的監督與檢查。
二、僱傭未滿16歲童工的後果是什麼?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 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 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4、用人單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5、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以上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6、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的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7、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使用童工的這種行為根本從頭到尾都不能按照勞動關係來處理,所以童工要辭工根本就無謂所謂的辭職,其實童工辭職的這種説法不論從哪一方面來説都顯得特別的諷刺。但是針對童工辭職不給辭怎麼辦這種狀況,自己可以直接到當地有關部門去揭發公司使用童工的做法,公司面臨的境地就是會被罰款,並且給予當事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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