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補繳社保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補繳社保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公司補繳社保的法律規定主要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徵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户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徵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徵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徵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税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二、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嗎?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是不合法的,公司應當為員工按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而社會保險的有關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有一部分是要提存為社會統籌基金的。
因此,可以肯定地説,不繳社會保險是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綜上所述,公司給員工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並且不受到時效的限制,根據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到了國家利益,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開始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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