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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繳算連續嗎,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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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繳算連續嗎?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員工在離職的情況下,會有一兩個月或者更長時間中斷社保的繳納,在重新找到工作後,可以對這部分社保進行補繳。在辦理一些貸款等事項時,對方會要求社保應連續繳納一定的時間才可以辦理,那補繳社保是否會計入連續繳納的範疇?本站小編和大家一起來探討一下社保補繳算連續嗎這個問題。

一、社保補繳算連續嗎

社保繳費年限設計之初就是按月累計的,並非按年度。累計12個月為一年,所以一月之外補繳不算連續。

二、社保補繳的對象

凡曾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過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其過去從未參加養老保險或過去存續勞動關係期間還有工作年限未參保繳費的人員。其中由個人按《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一文規定申請。

此外,一次性繳費的人員還需符合兩個條件:

1、持有當地居民户籍;

2、其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年限應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補繳的時間:

用人單位各類人羣申請一次性補繳的起始時間按當地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月的時間確定。

市直單位的起始時間:屬於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原固定工和幹部身份的補繳起始時間為1995年7月;屬於合同制職工身份的補繳起始時間為1984年11月;屬於臨時工身份的補繳起始時間為1988年12月。例如:張三,1953年10月出生,他從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間在市直某企業單位做臨時工,現申請一次性繳費,那麼按上述臨時工的補繳起始時間規定,在他工作期間本市還未有建立臨時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按張三工作年限的情況其不符合申請一次性繳費的條件。

三、一次性補繳的繳費基數和比例:

用人單位主動為職工辦理一次性補繳的各時段繳費標準按各地當年確定對應時段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當年沒有繳費基數和比例的按當年定額標準執行)計算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社保補繳算連續嗎?如果社保有一定時間的斷交,如果不是特別必要,其實無須補繳,社保的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一般情況下,需要補繳的一般為之前在企業工作但並未進行社保辦理的人員,因為目前的工齡其實是按照社保的繳納年限來計算的,如果繳納年限與實際的工齡不符,可以補繳以達到和實際工齡相同的年限。

標籤:社保 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