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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拘役緩刑後果

醉駕2.62W
醉駕拘役緩刑後果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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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拘役可以緩刑嗎

醉駕被判處拘役的,因各省市的規定不同,適用緩刑條件有所差異。現以浙江省為例,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申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醉駕”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無以下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主要責任的;(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8)在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0)曾因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種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不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適用緩刑。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並不得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