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未滿合同到期的怎麼處理
一、醫療期未滿合同到期的怎麼處理?
1、勞動合同到期而醫療期未滿的,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醫療期結束。
2、《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病假時間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1條關於醫療期計算問題第2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第2條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第1款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規定》第2條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勞動合同法非常明確的規定了幾種勞動合同到期應當自動延續的情形,主要就是女性職工的三期和法定醫療期。如果在法定醫療期結束以後,職工個人因身體的原因還是沒辦法回到工作崗位上上班,類似於這種情況的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不過,法律上規定公司仍然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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