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醫療期未滿怎麼處理?
我國法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期間可以享受的種種權利,期間就包括了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但有些勞動者在醫療期內,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已滿,那合同到期醫療期未滿怎麼處理?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到期醫療期未滿怎麼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若勞動合同期滿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符合延長情形的除外)。
二、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7 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醫療期標準都未做具體規定,因此全國各地執行的標準不一。
三、醫療期的待遇問題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7 9號)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醫療期結束。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的醫療期的計算方式,各地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有各自的執行標準,但無論醫療期如何計算,員工醫療期未滿的,用人單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一定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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