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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工地童工會受到哪些懲罰?

僱傭工地童工會受到哪些懲罰?

現在很多人對於童工的定義都有一定的爭議,很多人都以為童工是指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但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未成年人和童工在本質上還是有一定的區別,而且僱傭工地童工也會有一定的懲罰,這裏小編就給大家普及一些關於童工的一些知識。

首先要確認,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週歲的人,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為能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週歲以下的均是屬於未成年人。

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人,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為不滿16週歲的用工。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如果招用十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工性質,屬於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而且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並且各地勞動行政部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尤其是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罰(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罰款三千至五千元)。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對誘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文中我們可以明確瞭解到,只要是僱傭童工,那麼就一定會受到相關法律的嚴懲,輕則罰款,重則很有可能吊銷營業執照,並且還有可能進行拘役,因此用人單位在在招聘這個問題上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