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仲裁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主要有兩種説法:一是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開始計算仲裁時效;二是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時開始計算仲裁時效。實務中,之所以這兩種説法比較多,主要是涉及到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屬於何種性質產生的。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述兩種説法的來源就在這裏,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視為勞動報酬的,則以勞動關係終止之日開始計算仲裁時效,如果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視為懲罰性的賠償的,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時開始計算仲裁時效。
目前在實務中,大多數的地區都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視為懲罰性的賠償的,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開始計算仲裁時效。但是,這種計算方式在實務中又有兩種爭議:一是,從仲裁時效開始一年內可以請求全部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二是,從仲裁時效開始一年內,仲裁時效每經過一天,雙倍工資差額部分就減少一天。當然,勞動者入職到離職不超過一年的,就不存在爭議了。
對於計算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實務中爭議較大,各地的計算方式不一,在訴訟前一定要了解當地的計算方式。另外,如果勞動者從入職到離職不超過一年的,就不存在計算仲裁時效的爭議,這一點需要明白。
隨着我國的勞動者的維權意識的提高,我國的勞動糾紛的案件也是在上升的,我國的法院是按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時開始計算仲裁時效,但是在具體計算方式上,採取的是上述的方式二中計算雙倍工資,即在仲裁時效期間內,每經過一天,請求全部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就減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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