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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裸辭”的法律風險與賠償問題

淺談“裸辭”的法律風險與賠償問題

裸辭,指的是還沒找好下家就辭職,不考慮後路,意味着離開的決然。特別是年輕一代工作者中中,“裸辭”現象可謂屢見不鮮。那麼“裸辭”到底受不受勞動法保護以及會受到怎樣的保護也是廣大辭職者關心的問題。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與條文,為您淺談“裸辭”的法律風險與賠償問題。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與其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不需事先告知: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不告而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此外,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能無法為勞動者辦理退工、退保手續。如果退工、退保手續未辦理,勞動者到新的一家公司上班,新的公司無法辦理招工、社保繳交等手續。

“裸辭”不能拿到經濟補償

我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規定並未包括勞動者主動離職。顯然,裸辭屬於勞動者主動申請離職行為,不符合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無法要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裸辭”後不能領取失業金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失業保險金,必須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勞動者選擇“裸辭”,即使已繳滿1年的失業保險,有求職意向,但長時間沒有找到工作,依然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原因在於“不符合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法定條款。

同時提醒各位意圖“裸辭”的小夥伴們,“裸辭”有風險,行動需謹慎。辭職時,依據規定辦理好離職手續。同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處理“五險一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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