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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逃避債務問題探討

“假離婚”逃避債務問題探討

“中國式假離婚”是隨着拆遷補償、買二套房、逃避夫妻債務、孩子上學等問題而粉墨登場的,並且成為獲取利益的工具。本文帶來“假離婚”逃避債務問題探討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人通過行政手段假離婚分割財產、逃避債務、規避法律,這是民事審判執行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應該引起重視。如我院在執行工作中就遇到此類案件:陳某與王某76年登記結婚,77年生一男孩,83年在縣農行貸款10萬元購買汽車經營個體運輸業。85年又以貸新還舊的方式向該行貸款35萬元,貸期一年。當年陳某用貸款在三亞市買一舊樓房約400平方米,經裝修後房產所有權證登記在小孩的名下,然後將樓房出租給他人營利。同時與王某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並領取離婚證,還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書。財產分割“協議”約定三亞市房產歸孩子,家裏的舊房及一切傢俬用品均分給王某,貨車一輛給陳使用,對外的一切債務均由陳某承擔。貸款愈期後,銀行找陳某追債時,方知陳某把汽車轉讓他人,並且“協議”離婚、分割財產、有意逃避債務。在審判執行工作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的範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徵:1、意思表示不真實;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並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另一種意見認為,儘管債務人以假離婚分割財產等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但他們“離婚”並不違背《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也就是説,無論行為人的內心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只要他們當時都表示“自願”,併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離婚證,就終止了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就當事人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而言,一般情況都是男方以照顧女方和小孩為由,將財產全部或者多數分給女方或子女,並在“協議”上寫明債務由男方負擔。從“協議”的內容看,並不違背法律。換言之,由於財產已分割,形成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法律事實,因此分給女方或子女的財產,理所當然受法律保護。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案件時,不能將財產抵償債務,債務應由男方一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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