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行政複議申請怎麼寫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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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監察行政複議申請書怎麼寫?
以下就是關於對勞動監察行政複議申請書怎麼寫的回答,申請人:某某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某某街某號;法定代表人:王某,聯繫電話:……。被申請人:某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某市某區某街;法定代表人:李某;電話:……。
申請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之雨勞社傷險認決字第25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齊某在2009年5月27日的受傷為非因工受傷、不屬於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對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9年11月27日作出的雨勞社傷險認決字第25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處理決定不服,現依法向貴府申請行政複議。
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僅僅只用寥寥五個字" 經調查核實" 就當然得出" 齊某於2009年5月27日因工作原因導致左手指受傷情況屬實" 之結論,顯然不能成立。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既未載明勞動者齊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更列明其調查核實的經過和依據,顯而易見,被申請人所作《工傷認定決定書》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六條關於"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三) 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之規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其次,齊某雖系在工作場所受傷,但其受傷時並非上班時間,且在受傷前一直跟其丈夫鬧離婚,經常無端辱罵其他同事,甚至於常常唸叨不想活之情形,加之侯某受傷時,並沒有任何痛苦的表情,即便當同事發現後叫她,她亦表現出一副無所謂之狀,這是全廠皆知的事
實--我們提供了在場員工的證明,也向被申請人提交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書,但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對此隻字不提,毫無隻言片語。從侯某受傷的前後表現,足以肯定其系自傷自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 自殘或者自殺的" ,屬於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雨勞社傷險認決字第25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府申請行政複議,依法撤銷被申請人雨勞社傷險認決字第25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某某技術有限公司 20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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