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羈押必要性審查?
一、什麼是羈押必要性審查
《規定》第二條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考量因素
實踐中,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因素較多,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有的檢察機關在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採取了量化方式,設置了加分項目、減分項目、否決項目等具體標準,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況作為評估是否繼續羈押的參考,《規定》對此也予以規定。
三、法條鏈接:《規定》明確12種符合條件不用羈押的情形
第十八條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三)過失犯罪的;
(四)防衞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七)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八)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十一)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由於案件的需要可能會對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也就是對其進行羈押。但是否真的有羈押的必要呢?這還需要作出相應的審查才行。而在有關規定中也明確規定了一些不用羈押的情形,就包括預備犯、中止犯、過失犯罪等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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