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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監管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監管的必要性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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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生效,但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合法的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借貸雙方直接借貸(一般是個人之間的)、通過中間人如通過擔保公司借貸、典當等。因此關於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其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