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取保候審

在監察委取保候審的規定是什麼?

一、在監察委取保候審的規定是什麼?

在監察委取保候審的規定是什麼?

在監察委取保候審的規定是符合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的66條的規定,就可以進行一個舉報後審,一般情況下是生活不能夠自理。

1、取保候審的意思是“先行取保,等候審判”,也就是説,案件最終是要走到法院進行審判的。當然,實踐中也有極少部分特殊案件,偵查採取不了了之的做法,但這部分案件確實極少。

2、取保候審對案件和嫌疑人的意義重大,其重要性是任何語言都無法描述的,這方面要不遺餘力。

3、取保後一定要保證不變更聯繫方式,隨傳隨到。實踐中很多人變更了聯繫方式被取保機關網上通輯的。

4、更詳細的情況,建議電話諮詢專業刑事律師。

5、偵查機關通常會在拘留後的30天內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通常會在7天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一旦批捕,取保候審幾乎不再可能,這就是37天黃金救援期的來歷。

6、取保候審是比較重要的一環,其重要性是任何語言都無法描述的,這方面要不遺餘力。

二、取保候審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很多的刑事訴訟方面的一個流程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其中就包括有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當事人身體不舒適需要進行取保候審,而且取保候審完畢之後的話,他具體的執行機關是由公安機關所負責全部的流程的。

標籤:取保候審 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