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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一、疫情期間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疫情期間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二、在疫情的影響下單位可不可以推遲發放或者只發放一部分工資?

要結合情況具體來看。

如果單位發工資的時間是在延遲復工期內,那麼因為單位無法正常工作,推遲發放合理的。

如果是因為單位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後及時發放的,需要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是需要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確規定是不可超過30日。至於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

三、現在國家疫情要求閉店,公司要求從員工正休裏面扣,合理嗎?

不僅是不合理,而且違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不發工資這種勞動爭議應該是到勞動局投訴或者説是申請勞動仲裁的,實際上,疫情期間惡意不發工資的企業也不再少數,但職工也不能因為現在的情況比較特殊,就縱容了用人單位這種違法的行為,因為公司也沒有尊重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