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單位剋扣工資的行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部分用人單位為了自身利益,經常發生剋扣員工工資的行為,如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了上述行為,勞動者該如何界定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否屬於剋扣工資的行為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法條規定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部文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工資支付時間也作了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法規概念解釋: “貨幣形式”:排除發放實物、發放有價證券等形式。
“按月支付”:應理解為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實行月薪制的單位,工資必須每月發放。超過企業與職工約定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每月支付工資的時間發放工資,即為不按月支付。
二、剋扣
“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工資。
三、無故拖欠
“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再來看支付工資的現實情況。現在用人單位普遍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後的下一個月支付上一個月的工資,即先上班後領薪。發工資的具體日期各用人單位不一致,有在上旬的,還有在中旬的,甚至有在下旬的。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而是由用人單位單方決定工資的支付日期的,用人單位即便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的下一個月的最後一天支付並且是按月支付勞動者上一個月工資的,並無違法。如果是無故超過雙方約定或單方決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或者沒有超過規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額支付工資的,都屬於拖欠工資,違反了上述勞動法規的規定。
上述介紹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月足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只要勞動者完成了工作任務,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如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的情形,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勞動者也可聘請本站專業的律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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