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工資可以延遲嗎
一、在疫情期間工資可以延遲嗎?
疫情期間工資可以延遲,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於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調整薪酬。
(1)通過與員工逐一協商,針對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問題簽署專門的《補充協議》《承諾書》等類似書面文件,明確該期間工資獎金計發的方式、金額,由員工逐一簽名確認,公司留存備查。
(2)在企業工資支付週期屆滿後,就該週期支付情況,與員工簽署《結算書》、《確認書》等類似的書面文件,表明員工對工資的構成、項目、金額、扣款等所有事項均確認無誤。
(3)通過招開職工大會(採取線上等非接觸的形式開會),職工代表會或與工會平等協商討論後,出台企業關於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工資獎金計發問題的文件,將文件向員工公示。公示後,作為特殊的規章制度執行。但需確保該規章制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即規章制度的內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二、在這次疫情防護工作中,醫護人員和有關防控人員是否有額外待遇?
享受額外的津貼。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衞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的規定,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補助。當日工作時間累積超過4小時的,按照一天計算;在4小時以下的,按照半天計算。
主要是用人單位不能在疫情期間,做出事關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的時候,完全就不跟勞動者進行協商。意思就是無論是工資的發放標準,工資的發放時間,或者企業復工以後的整個生產工作模式,企業都可結合實際情況跟員工協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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