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疫情期間工資是否可以延遲發放
一、公司在疫情期間工資是否可以延遲發放?
疫情期間可以延遲發工資,因此次疫情,假期延長和復工延遲屬於企業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延遲復工的企業可以在復工後的最近工作日發放工資。同時,企業應注意告知員工延遲發放事宜。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因此企業因疫情原因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的,在履行相應的程序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
二、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能不能降低員工工資呢?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否則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補足工資,勞動者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因此,一般情況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
但是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鈎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降低。
三、醫護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傷的,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如果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員因履職被感染的,按照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衞健委印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醫療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內,單位應當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如果説用人單位是因為疫情的影響才延遲發放工資的,於情於理都可以理解,而且為了穩定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其實可以把企業現在所面臨的一些困境跟員工講清楚,另外,延遲發工資的時間,理論上是不能超過3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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