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中什麼時間算加班
一、勞動關係中什麼時間算加班?
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被延長的工作時間,是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加班工資應該怎麼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單位安排加班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1、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2、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説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加班需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因為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4、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限制性規定。
每個公司規定的都應該有固定的下班時間,每天員工工作的時間理論上是不應該超過8個小時的,到了固定的下班時間以後職工自願加班的,不能跟公司要加班費,受公司要求強行加班的,除緊急情況外,其實員工也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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