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樣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偶爾會發生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情況,現實生活中,也存在一些用人單位故意拖欠或變相不發加班工資,這時,身為勞動者的您,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了嗎?我國法律對加班工資是如何規定的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第一部分、加班工資倍數與時間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班:
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
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説,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 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上述介紹可以看出,加班費的計算與勞動是休日加班還是法定節假日加班等情況有關,情況不同,計算加班費的標準也有所不同。同時,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資糾紛的,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畢竟,大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處以強勢地位,當然,如協商不成,您也可向本站網站的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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