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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雙薪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

一、年底雙薪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

年底雙薪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

年底雙薪加班工資規定是按照加班的時間,然後乘以他的平時的工資再乘以200%,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小時)。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年終獎繳税計算方法

年終一次性獎金

根據國税發[2005]9號的規定,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並按以下計税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例如,2009年1月份向其員工發放工資24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6000元,應繳個税為:(2400-2000)×5%=20元,由於2400元已超過費用扣除額2000元,則計算年終獎税款時無需再減除差額,則年終獎部分的個税應税所得額為6000元,除以12後為500元,使用税率5%,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部分的應納税額=6000×5%=300元,該員工當月應交納個税=20 300=320元。

我們國家可能很多個在公司內部工作的人員,他們都知道年終的時候會有年終獎,但是相對來説的話,年終也是非常的忙碌的一個時間段,所以在快過年的時候,每一個公司基本上都是在加班的一種狀態,但是此時也會有一個加班的工資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