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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加班費的認定是什麼

春節加班費的認定是什麼

 一、春節加班費的認定是什麼

2013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新修改的辦法指出: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因此,農曆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屬於法定節假日,如果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當天加班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補休等方式代替,除非職工本人提出要求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

如果勞動者在除夕、正月初四至初六加班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二、如果老闆拒不支付加班費該怎麼辦呢?

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下屬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公司將會受到如下處罰:

1、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