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時死亡工傷認定應怎麼理解?
我國針對勞動者制訂了工傷保險制度,勞動者發生工傷之後可以申請工傷保險進行賠償。在工傷認定標準中包括了勞動者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內如果突發疾病的,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可以視為工傷。那麼,48小時死亡工傷認定應怎麼理解?一起來看看專業人士對此有何説法吧。
一、正確理解“工傷”與“視同工傷”
工傷是基於工業傷害的補償,側重於“因工受傷或因工死亡”,強調的是“傷”而非“病”。但人吃五穀雜糧,難免會生病。而“病”,則側重於人因自身機體原因導致的疾患,和工作原因無關。但勞動關係是一個時間延續,勞動者疾病發作時間和工作時間可能會發生重合。但是嚴格意義上講,因自身機體原因造成的人身損害,是不能作為工傷的(職業病因為工作致害物損害機體除外)。現實中,因為員工死亡給員工家庭和社會造成的影響較大,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做了擴展,即把職業病、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都列入“視同工傷”的範疇。
所謂“視同工傷”指的是原本理論上和邏輯上不屬於工傷的情形,通過法律法規的限定性規定而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並非都屬於工傷,還需要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條件。當然前提是勞動關係,包括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二、“48小時內”是硬指標。
對於突發疾病未及搶救死亡通常無爭議,現實中爭議較大的是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根據專家解釋,48小時是一種醫學統計學的標準。如超過48小時,那麼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發性疾病,而屬於醫療保險中應當長期治療的疾病。
界定48小時,還要出於對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保護。因為“視同工傷”原本已經突破了工傷的理論界定,必須對此嚴格界定,不能隨意擴張解釋,否則,就可能造成現實操作的混亂,可能隨意擴大工傷基金的支付範圍,從而損害工傷基金的安全運作,損害更多人的權益。
現實中也發生了大量的案例,都是因為48小時的限定而無法認定工傷,因為家屬在巨大的悲痛和親情面前總是難以接受,要求醫生延長搶救。從而引發“工傷待遇”和“挽救生命”之間的尷尬局面。
三、“突發疾病”對於病的種類是否有限定?
法規對此並沒有做嚴格界定。理論上講“突發疾病”應包括各類疾病;但是因為搶救的必要性,所以突發疾病應該是有搶救必要性的疾病,應當具有突發性的特點。通常的表現是突然休克、昏厥等失去生命體徵的疾病。
四、48小時的起止時間。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死亡時間”以臨牀醫學證明上的時間為準。
五、死亡的標準
在法學理論界一般有腦死亡、心死亡、臟器死亡之説,刑法上通説以腦死亡為準,但是在醫學界,沒有統一的界定標準。有不少腦死亡的患者,基於家屬的強烈要求,出於人道主義,醫院會採取延續治療手段。所以,醫學上的死亡時間,是以臨牀死亡證明上的時間為準,也就是説,腦死亡的病人在證據學的時間標準可能和腦死亡的時間標準是不一致的。作為工傷保險,要求是從實務方面考慮,採取的是臨牀死亡證明上的時間。
根據相關規定,員工因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為工傷,但它應滿足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崗位這兩個條件,除此之外,如果治療時間超過48個小時也就不屬於突發疾病的範疇,也不能認定為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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