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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 未進行傷殘等級鑑定,死亡 工傷待遇怎麼處理

職工如果在停工留薪期之後死亡的,應該在補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後,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而不應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2款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該職工家屬要求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則該職工必須是在留薪期內死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果要享受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必須經有權機構確認後方可延長,否則不應認定為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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