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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疾病搶救48小時不算工傷?

一、發生疾病搶救48小時不算工傷?

發生疾病搶救48小時不算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應重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視同工傷”的規定,取消48個小時的時間規定。同時,在此條基礎上增加:由醫院出具死亡原因證明書,以便於法院審理此案的可操作性、公正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構成工傷的三要素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其中傷害是否為工作原因造成的是關鍵因素,而48小時認定是針對自身疾病的情形,而不是工作直接造成的。這條規定是對勞動者最大程度的保護。而樂山的這個案例中無法證明死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所以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嚴格規定來執行,如果可以證明他的死亡是因為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造成的傷亡,就算超過48小時也應認定為工傷。目前的難點就在於怎麼證明疾病突發是和工作有關,而且現在的法律法規沒有“過勞死”必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二、勞動爭議訴訟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知識:服務期期限是多久?

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服務期限通常以5年期居多,與合同期限同步履行。在服務期協議中一般都附有確定的違約數額。

誰需要簽訂服務期協議?

以下三類人員必須簽訂服務期協議:

一是用人單位花費大量費用招聘的人員,多於用常規手段和資金招聘的人員;

二是投入大額資金進行過特殊培訓的人員,例如飛行人員;

三是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的人員,如提供住房、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

如果勞動者因為工作發生死亡的,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勞動者屬於工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給予鉅額賠償的。

工傷發生之後應當及時的申請認定,認定結果為工傷的,員工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如果員工已經死亡的,那麼相關的待遇應該由其近親屬享有,具體可以參照工傷條例。

標籤:工傷 疾病 搶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