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單位不服要怎麼辦
對工傷認定的結果表示不服,除了受傷勞動者有權作出外,作為其所在的單位也是可以對認定結果存在質疑的。但現實中,不是表示了自己的質疑之後就不了了之,此時還需要當事人採取必要的措施來進行救濟。那到底工傷認定單位不服要怎麼辦?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工傷認定單位不服要怎麼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下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法》公佈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這就是説,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衞生和工會等部門相互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的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另外,在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如發現傷殘情況有變化,可以重新向當地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並按照新確定傷殘等級標準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工傷職工如對工傷保險待遇有爭議,因屬勞動爭議範疇,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二、工傷認定有沒有時間限制
1、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等無正當理由超出1年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3、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目前不受時效限制,今後國家或者本市對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時其實採取的救濟措施都是一樣的,首先可以在知道結果之後的60日內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而要是當事人還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服的話,那麼在知道認定結果之後的6個月內,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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