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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工傷認定書證明有什麼用?

補辦工傷認定書證明有什麼用?

工傷認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職員拿到工傷認定書之後,企業職員可以憑藉於此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不慎將工傷認定書丟掉的情形也是時有發生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工傷認定書丟掉之後,是可以進行補辦的,在補辦時,需要開具一份補辦工傷認定書證明,你是否知道該證明有什麼用呢?

一、補辦工傷認定書證明有什麼用?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是認定工傷等級以及後續的護理治療的重要手段和證據。

二、勞動者弄丟了工傷認定書怎麼辦?

萬一弄丟了工傷認定書,以下步驟可以解決:

1、到勞動局補辦工傷認定書。

2、與對方(單位和肇事者)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

3、向單位主張工傷賠償;向肇事者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三、拿到工傷鑑定書之後怎麼辦?

已認定工傷的,職工可在傷情穩定後,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完整的醫療材料、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和複印件。 在確定具體的傷殘等級後,可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此時,工傷職工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四、申請工傷認定受理後多久會結果?

1、工傷認定書下達後,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15日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即可生效,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等相關結論出具後,生效。

2、工傷認定書自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資料後,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勞動者將工傷認定書弄丟的情形是時有發生的,考慮到這些,國家立法機關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範,規定在認定書弄丟之後,開具一份補辦工傷認定書證明後可以進行補辦。需要注意的是,在拿到工傷認定書之後,若對認定結果存在異議,需要在半個月內提出行政複議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