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童工受傷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一、酒店童工受傷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1、由於未滿16週歲的未成人屬於童工,童工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構不構成合法的勞動關係,所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故無法通過工傷處理。
2、雖然非法僱傭童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依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在用工時,用人單位負有審查勞動者實際年齡的義務,未盡實質審查義務非法僱傭童工緻勞動者受到傷害的,應賠償受害者因此所受到的合理損失。
3、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童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可以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其因工導致的傷害,這包括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一次性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損失。
二、僱傭童工有什麼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若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酒店或者是其他任何工作單位的童工根本就不符合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就算童工或者其監護人想要申請工傷認定,國家工傷認定機構都根本不會受理的。所以,就算起監護人想要和酒店索賠,也應該按照人身意外傷害事故提起民事訴訟。現在酒店、餐飲行業等這些已經成為了僱傭童工的重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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