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怎麼辦理工傷認定
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受傷職工或其家屬,其實在事故發生之後都是可以向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只有確認構成工傷事故的,那之後才能據此作出處理。不過實踐中,要怎麼辦理工傷認定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麼辦理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省、部屬各類企業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它企業向單位住所地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在省、部屬各類企業職工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它企業職工直接向用人單位住所地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者15個工作日以內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均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認定由誰來舉證
是否屬於工傷,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説明工傷認定程序不同於一般的行政程序,一般的行政程序在作出行政決定前一定要有證據充分,並且行政機關要主動取證。而工傷認定程序則是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取證,由用人單位舉出不是工傷的證據,如用人單位舉不出不是工傷的證據,或者拒不舉證的則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
如果有打算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但卻不知道怎麼辦理工傷認定,這肯定是不行的。因為了解的不清楚、透徹,就有可能導致提供的材料不齊全,影響到最終的認定結果,最終就是給受傷職工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畢竟無法認定構成工傷事故,自然也就不能按照工傷事故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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