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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聚眾淫亂罪?

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聚眾淫亂罪?

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聚眾淫亂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兩大特徵:一是聚眾行為;一是淫亂行為。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徵:

(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

(2)須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的行為。

(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三以上的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秩序,對於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並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

綜合上面所説的,聚眾淫亂這種是屬於明知犯罪卻故意要擾亂我國的治安,但對於執法人員在進行認定的時候也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必須要存在是屬於聚眾同時包含在三人以上,這樣才能按此罪來進行處罰,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