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家庭共同之處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由於一些現實問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比較困難,本文帶來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案件時,經常出現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難的問題,筆者認為夫妻舉債是否認定為共同債務,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借債時間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這説明夫妻婚前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除非存在例外情形。
2、借債目的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夫妻共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前者如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為履行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後者如因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無論一方經營還是雙方共同經營,其收入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或一方婚前舉債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
3、夫妻雙方合意。即無論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只要當事人雙方合意舉債,均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所負債務。我國婚姻法雖未直接規定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之規定可以看做是此制度的體現。該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這裏的“財產”應該即包含積極財產又包含消極財產(如債務)。因此夫妻以一方名義在“日常家事”範疇內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5、夫妻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權範疇構成表見代理所負債務。即夫妻一方超越“日常家事”範圍舉債,而第三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其是在“日常家事”範圍內行事或認為該債務為夫妻雙方合意,則出於保護第三人利益,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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