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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能調節租房糾紛嗎

一、派出所能調節租房糾紛嗎?

派出所能調節租房糾紛嗎

派出所不能調解租房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不屬於派出所解決糾紛的範疇,房屋租賃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自己協商解決,尋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可以起訴到法院。

房屋租賃糾紛相關的訴訟請求主要有繼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等幾種,起訴時需要準備以下的材料:

起訴狀、原告身份證複印件、被告户籍信息或居住證信息,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存在糾紛的證據,原告據以主張損害賠償的證據。

二、租房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租房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沒有統一規定,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585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租房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到派出所報案的,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話可以到派出所去舉報,國家各司法機關和行政單位的管轄範圍是不一樣的。處理租房糾紛應該以租房合同中的約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