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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強姦罪未遂怎樣認定

一、司法實踐中強姦罪未遂怎樣認定?

司法實踐中強姦罪未遂怎樣認定

(一)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誌。

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各種具體犯罪行為中的某種犯罪行為。這種行為不是簡單的客觀行為,而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觀心理狀態支配下實施的刑法所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犯罪行為的千差萬別,如何正確認定“着手”對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般説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客觀要件進行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被告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接近犯罪對象。

2、被告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

3、實行的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

4、實行的行為必須是在行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進行的,並且能夠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強姦罪立案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2)姦淫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的。

強姦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姦婦女或者姦淫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姦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應該是很好理解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的犯罪行為,在犯罪的過程當中就被公安機關提前破獲的,少部分受害人在面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中,也能夠冷靜理智的跟犯罪嫌疑人周旋,但強姦未遂不代表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