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認定用病歷嗎,相關條例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病歷肯定是屬於個人隱私,除了醫院和自己以外,其他人是都沒有權利查看自己的病歷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比如工傷認定,可能有關部門就會要求當事人出具自己的病歷,有些勞動者還是覺得自己的病歷不願意給別人看。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在我國工傷認定用病歷嗎?
一、在我國工傷認定用病歷嗎?
工傷認定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病歷卡複印件
(四)受傷害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五)受傷害工傷書面報告
(六)工友證明
(七)證明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八)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相關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當中,對社保局進行認定的時候的認定材料是有規定的,其中就要求病人出具自己在醫院的病歷複印件。社保局要求申請人提供自己的相關病歷,也是為了能夠更加準確的確保工傷認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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