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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江蘇省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規定相關的條例有哪些?

與江蘇省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規定相關的條例有哪些?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工程量與日俱增,工程質量的問題也日益顯現。工程質量事故是由於,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可以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按事故責任可以分為指導責任事故、操作責任事故和自然災害事故。那麼與江蘇省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規定相關的條例有哪些?

第二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築構配件生產、主要工藝設備和專業關鍵設備及複雜的設備加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範和技術規程。

第二十一條 用於工程建設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應當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的質量負責。實行總承包的工程項目,其質量由總承包人負責。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負責施工的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期限,對工程進行保修。保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必須確保工程質量,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及交付使用後發生的質量事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預防火災以及抗禦地震、洪澇、颶風等自然災害和次生災害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凡涉及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加層、裝飾裝修、改變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動,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層、拆改主體結構和改變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和承包人應當採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聲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施工現場範圍內的公共設施及毗鄰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安全。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舉報。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可能影響到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的,還應當事先通知該地區的單位和居民:

(一)臨時佔用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三)臨時停水、停電、停熱力、停煤氣、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承包人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責任制度。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對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違章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並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 規定,未報送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員傷亡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並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實行執業資格管理的,可以對承擔主要責任的執業人員,由執業資格管理機關降低資格等級或者取消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屬於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範圍的,分別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有關行政違法案件時,必須有二名以上執法人員,並出示執法證件;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

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拒絕或者不及時履行法定職責、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泄露祕密、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索賄、包庇違紀違法行為、侵犯公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發生的民事糾紛,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工程事故問題處理上,要根據質量事故的實際資料和相關文件、合同、檔案及法規來處理。處理程序也要遵循事故調查、事故原因分析、制定事故處理方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