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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必要工傷鑑定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必要工傷鑑定嗎?

在當今這個社會,工傷鑑定指的是由專業的工作人員對於受到傷害的勞動者的傷殘情況進行的一種鑑定程序,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因為工作的原因遭成的工傷,大部分都進行了工傷鑑定,很多人比較困惑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必要工傷鑑定嗎?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必要工傷鑑定嗎?

認定工傷後不一定要做傷殘鑑定

如果認定為工傷後,經過醫療治療後,實際沒有影響肢體功能障礙,達不到傷殘標準,則可以不用做鑑定,前提是單位、個人都沒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最終還是需要經過傷殘鑑定的環節,出具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證明文件才算數。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有哪些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之前,首先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的等級來獲得相應的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衞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衞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法律規定,並不是發生了工傷都需要做工傷鑑定的,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傷害都可以達到傷殘的等級,不過如果單位或者是勞動者個人對此有不同的意見,也就是雙方對此有爭議的是需要進行工傷鑑定的。

標籤:我國 法律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