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申請日期在哪些時間?
有些準備申請工傷認定的工作人員對於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申請日期不太清楚,以至於在申請工傷認定時不能更好的安排時間,那麼給大家普及意向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的內容,並讓小編來告訴大家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申請日期在哪些時間。
1、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後,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對於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期限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後,緊接着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一般來説,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説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二是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鑑和復鑑的期限。
3、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期限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鑑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裏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是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鑑和復鑑的期限。
普遍的工傷認定要在事故發生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發出相關的申請,如果有特殊情況一定要在期限內申請延長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以免錯過認定時間。
-
職工在公司裏倒下算不算工傷
符合法定條件的才算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
-
工傷認定時間條件是怎樣的
現實中,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受傷勞動者在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其實都是需要注意法律中規定的認定時間。要是超過了規定時間在提出認定申請,則此時認定部門就會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那通常工傷認定時間條件是怎麼要求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
-
需要在工傷認定後傷殘鑑定嗎,要在多長時間內申請
如果在公司或者是工地上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自己受到了傷害的話,一般來説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相信這一點大家都是比較的熟悉的,但是對於傷殘的問題,除了確認工傷,還可以做相應的傷殘等級的鑑定,下面給大家説説需要在工傷認定後傷殘鑑定嗎,要在多長時間內申請?一、需要...
-
僱傭勞動關係工傷認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即使勞動者本身和用人單位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但是在法律層面上來説,並不是所有的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有些關係也是屬於僱傭關係。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本質上是有區別的,但是僱傭關係如果發生了工傷的話,用人單位也需要進行處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