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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規定是什麼?

一、建築工地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規定是什麼?

建築工地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規定是什麼?

建築工地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規定是由工傷保險承擔賠付的責任。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

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關鍵是看乙方和甲方之間,能不能成立承攬關係。若乙方是承攬人(相應地,甲方是定做人),則乙方將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是什麼?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在工地上由於意外事故的發生,所以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甚至是死亡的事件發生的話,首先相關的責任人員肯定是需要承擔起一定的責任的,當然如果購買了工傷保險,需要由工傷保險來進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