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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死亡4人該怎麼處理?

一、建築工地死亡4人該怎麼處理?

建築工地死亡4人該怎麼處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新補充條例,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可判15年。

刑法第134條對本罪的主體概括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雖然刑法對本罪的主體範圍做了大體的規定,但是,結合複雜的實際情況來看,刑法的規定在一些問題上是欠明確的,因此,有必要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精神進行具體的分析。

二、立案標準

尚無關於此罪的明確。在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中,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

(1)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③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三、罪過形式

對於本罪的罪過形式,中國刑法理論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中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説,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犯罪過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第二種觀點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因為這種犯罪的行為是違反規章制度,而違反規章制度大都屬於明知故犯。

第三種觀點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所有的企業和公司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相應的規章制度開展工作,如果説一些單位有違反規章制度以及強制要求工人進行違章冒險作業並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後也是會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如果説事故造成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就會屬於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