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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至人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建築工地至人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

建築工地至人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

建築工地至人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工傷死亡賠償金應如何分配

(一)、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但死亡賠償金一般參照《民法典》的規定分割。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建築工地的工人因意外導致死亡的,是可以按照工傷事故來進行賠償處理的,有關賠償的標準和支付方式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另外對於撫卹金的發放情況是不可以按照繼承的方式來處理的,一般是直接發放給親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