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的工傷認定怎麼進行
有的時候,職工在進入企業的時候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時候就需要使用其他的證明條件來認定勞動關係,需要進行勞動關係認定的時候不知道什麼可以認定勞動關係。沒有勞動合同,但是工作期間遇到工傷的話,事實勞動關係的工傷認定怎麼進行呢?
一、工傷認定能作為勞動關係證據嗎
工傷認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認定書作為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行為的載體,在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後,若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該認定書提起行政複議,則該工傷認定書即生效。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相關規定,以下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通過以下證據,可以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沒有勞動關係工傷該什麼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即勞動者應當提供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認定條件的證據,首先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後應當提供勞動者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需要個人提供的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包括銀行卡、工資條,用人單位發放的可以證明身份的工作證、服務證、胸卡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考勤記錄,工作紀律,或者是工友、同事的書面證明。職工不需要提供上述全部材料,但至少必須提供一種材料,供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巧條規定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
如果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時受到工傷就可以使用工傷證明進行工傷的認定。工傷能作為勞動關係來證明是根據法律以及事實來決定的。工傷是實際存在的行為,如果是因為所在單位造成的,是可以作為證明的,大家應該對此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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