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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可以保外就醫嗎

一、挪用資金罪可以保外就醫嗎

挪用資金罪可以保外就醫嗎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齡60週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的;無期徒刑罪犯在無期徒刑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3、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1)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而刑期未滿期的;

(2)騙取保外就醫的;

(3)以自傷、自殘、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4)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的;

(5)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6)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7)違法犯罪的。

4、保外就醫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執行刑期:

(1)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2)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3)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保外就醫的審批程序

1、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鑑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條件,集體討論提出,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刑罰執行科(直屬分監區直接報送刑罰執行科)。由刑罰執行科、生活衞生科和監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組成保外就醫前期工作小組,進行前期調查工作,形成前期審查意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初審表》。刑罰執行科應提請監獄“罪犯保外就醫初審小組”召開會議,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初審,並邀請駐監監獄檢察組參加。初審同意後,開具《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鑑定委託書》,決定委託鑑定單位。

2、罪犯病殘鑑定作出後,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衞生科審查病殘鑑定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籤署明確意見後,刑罰執行科向監獄分管領導彙報,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

3、監獄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後,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後,刑罰執行科應組織監區(或直屬分監區)進行公示,同時應將准予保外就醫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駐監檢察組,並通知保外就醫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並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相關的審判期間應積極的召開監區大會,進行討論這類保外就醫的情況。相關的檢察部門還應對這類人員進行審核,符合這類法律規定的才可以同意這類人員保外就醫進行相應的治療,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