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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下來公司申訴

工傷認定書下來公司申訴

一、工傷認定書下來公司申訴怎麼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對《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的救濟

1、行政複議:

申請人——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工會組織。

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行政複議機關——

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

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申請複議期限——

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後60日。

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複議申請書。

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行政複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行政複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2、行政訴訟:

受理的三種情況: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對行政複議不服。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

起訴期限:

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經複議的為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工傷的相關規定中,對於工傷認定書的申請是有着時間限定的,在職工受傷的三十天內,受傷當事人是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鑑定的,如果在這期間該用人單位沒有對工傷鑑定做出任何作為,那麼職工還是可以在一年之內自行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