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傷認定工資誰給發?
一、一般工傷認定工資誰給發?
工傷期間的工資是由單位發的。但是工傷賠償是由社保繳納機構,按照工傷認定的程序,認定後發放給公司再賠償給勞動者。值得注意,工傷賠償不是公司直接賠償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應承擔哪些責任?
單位未按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所謂“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即單位應該按照全體員工的實際工資繳費。
2、如果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屬於違法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其一是勞動部門可以給予單位處罰;其二是造成了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減少,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
3、在計算單位違法行為造成自己的待遇損失時,是否按照自己的實際工資計算,要看自己的實際工資是否超過了所在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果超過了就只能按3倍計算,如果未超過則按自己的實際工資計算。假如息當地所在市平均工資為800元,那麼由於息工資超過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計算,如果當地的平均工資是1000元,那麼3倍就3000元,自己的工資未超過,就按自己的實際工資計算。
4、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應該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後60日內提起勞動仲裁。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認定期間只要員工沒有離職就可以享受到單位之前的待遇,包括本人的工資還有相關的福利,這筆費用都是需要由單位來進行支付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單位存在違法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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