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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申請工傷認定老闆不認該怎麼辦?

自己申請工傷認定老闆不認該怎麼辦?

員工在工作中難免會受一些傷,在法律上稱之為工傷。如果工傷很嚴重的話,則用人單位則需要給予員工精神上以及生活上的賠償,有時有些公司不證明員工發生工傷,則員工可以自己去相關部門對工傷進行認定。但是,如果自己申請工傷認定老闆不認的話,那有該怎麼辦呢?

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否承認無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用人單位不承認工傷,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是否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人社局均應受理。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

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存在傷殘的,且工傷認定後,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支付部分,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的,是勞動爭議,協商不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的,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該對其承擔責任,但是有些用人單位不想賠償則不承認。遇到自己申請工傷認定老闆不認的情況時,也不用着急,用人單位的證明也不是必要的程序,只需要其他工友證明就行。當然,也可以拿着相關的工傷認定鑑別證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標籤:工傷 認該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