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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單位阻撓

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單位阻撓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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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用人單位不認可是工傷,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其拒絕舉證,那麼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受害職工一方提供的證據,來做出工傷結論。因此對於受害職工一方,並不是可以依據該法律規定,等着單位來舉證,如果單位不舉證,就可以認定工傷了。該條寫的是可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而不是做出工傷認定。因此需要受害職工一方要盡力提供相應的證據,來協助行政機關更好的做出有利於自己的工傷認定結論。